第十九条
已修改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古树名木养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一)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至少每三个月检查一次;
(二)二级保护的古树,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
(三)三级保护的古树,至少每年检查一次。
在检查中发现古树名木生长有异常情况或者环境状况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保护和救治措施,将检查情况和采取措施处理过程记入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后,报市绿化委员会备案。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古树名木资源电子数据库,实行网络监测,信息联动,实时了解古树名木的有关情况。
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古树名木专业养护单位等为古树名木养护提供专业化服务。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