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章 古树名木养护第十六条已修改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协议,明确双方的养护责任和养护要求,并给予养护责任人适当经济补助和专业技术支持。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协议的要求,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养护协议。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