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章 古树名木的认定第十条已修改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古树名木普查,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挂牌,建立档案,公布结果,并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经确认后报市绿化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