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新发现的古树名木资源。接到报告的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认定和建档。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