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市绿化委员会要组织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开展一次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