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市绿化委员会要组织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开展一次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