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见义勇为,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对见义勇为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在需要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因见义勇为受到人身伤害,情况特殊确有实际困难需要救助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