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第二十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主动开展赈灾捐赠、扶贫、助残、救孤、济困以及助老、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活动,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对从事慈善公益活动成效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