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及器官;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应当对捐献者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尊重捐献者的尊严。无偿献血者个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配偶的父母可以在使用血液时,依法获得优先、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