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七条有效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禁止安装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维修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有关标准。本市生产消防产品的企业和从事消防设施、器材维修的企业,应当向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