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禁止安装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维修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有关标准。

本市生产消防产品的企业和从事消防设施、器材维修的企业,应当向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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