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可燃物品仓库的电气设施、线路,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检测报告应当存档备查。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