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