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大气环境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