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批准以前,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政府投资项目的预安排方案。预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为续建项目。

预安排方案经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预安排方案在该年度计划、预算被批准后失效,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预算为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