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第四章 计划和预算部分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三条有效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对下列项目进行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调整方案,报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一)长期规划、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二)《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报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事项;(三)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和对预算进行的其他调整;(四)农业、教育、科技、环境保护等重点支出的调减。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