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对下列项目进行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调整方案,报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一)长期规划、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

(二)《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报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事项;

(三)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和对预算进行的其他调整;

(四)农业、教育、科技、环境保护等重点支出的调减。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