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预算批准后,市人民政府计划、财政部门应当于下达计划和批复预算后的一个月内将下达的计划和批复的预算报计划预算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