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第三章 计划和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十四条有效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反映了本市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二)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是否符合《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投资结构是否合理,是否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资金安排是否恰当。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