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对计划草案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反映了本市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
(二)计划安排的主要目标和指标是否符合已经确定的指导思想;
(三)计划安排的措施是否与确定的目标和指标相衔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是否切实可行;
(四)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的解决措施;
(五)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生态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