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对预算草案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路崐线、方针和政策,是否反映了本市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
(二)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预算结构是否合理。
(三)预算编制是否体现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四)预算收入的编制是否有隐瞒、少列或者虚列的情况;
(五)预算支出的编制是否合理,是否贯彻了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和统筹兼顾、先急后缓、确保重点的原则,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的资金安排是否恰当。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