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老龄工作。

老龄工作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老年人组织建设的规范化管理和指导,鼓励依法设立老年人组织,并依法开展相关活动。

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需求,经常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调解老年人权益纠纷,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对老年人组织的专职负责人,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工补助。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