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老龄工作机构,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镇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