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职责:
(一)负责全州老龄事业发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二)研究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组织宣传有关老龄事业的法律法规,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四)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及其他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
(五)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县市老龄工作;
(六)指导、监督各涉老团体的规范化建设和依法履行职能。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