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龄事业和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对老龄事业的投入,确保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相协调发展,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