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独立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