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有关部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各项补贴,不得拖欠、克扣和挪用。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