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州、县市老年人的人数,州级每年按人均不低于二元标准、县市每年按人均不低于三元标准,分别纳入州、县市两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发行的各级福利和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按一定比例投入到老龄事业,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