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老年人组织创收提供有利条件,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用于发展农村老龄事业。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