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和个人给予适当形式激励。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