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第二章 划定与调整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水产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控制线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批准生态控制线规划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生态控制线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