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下列区域应当划入生态控制线内: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

(二)重要的河流、湖泊、水库、湿地、城市明渠及其保护范围;

(三)重要山体及其保护范围;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

(五)永久性绿地;

(六)高速公路、快速路、铁路以及重大市政公用设施的生态隔离带;

(七)工矿废弃地和开山塘口的生态修复区;

(八)其他为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需要进行严格保护的农田、水域、林地、绿地、生态廊道、城市公园等区域。

生态控制线分为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具体分区范围在生态控制线规划中明确。

生态保护红线应当纳入生态底线区。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