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下列区域应当划入生态控制线内: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
(二)重要的河流、湖泊、水库、湿地、城市明渠及其保护范围;
(三)重要山体及其保护范围;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
(五)永久性绿地;
(六)高速公路、快速路、铁路以及重大市政公用设施的生态隔离带;
(七)工矿废弃地和开山塘口的生态修复区;
(八)其他为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需要进行严格保护的农田、水域、林地、绿地、生态廊道、城市公园等区域。
生态控制线分为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具体分区范围在生态控制线规划中明确。
生态保护红线应当纳入生态底线区。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