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控制线规划,负责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生态控制线内的项目投资管理以及生态补偿的统筹协调等工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生态控制线内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建设、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水产、农业、林业、旅游、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生态控制线内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