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控制线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的需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生态控制线内进行生态项目建设的,可以在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扶持。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