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控制线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的需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生态控制线内进行生态项目建设的,可以在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扶持。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