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控制与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控制线内生态修复,实施工矿废弃地、开山塘口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以及天然林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措施,改善生态环境,提升生态服务功能。生态控制线内的相关项目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加强生态修复。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