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生态控制线专项保护资金用于下列事项:(一)生态控制线相关规划的编制;(二)村庄改造;(三)既有项目的清理和处置;(四)生态补偿和生态修复;(五)生态控制线标识的设置和维护;(六)与生态控制线管理相关的其他事项。鼓励、支持通过政府投资、企业投入和社会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生态控制线的保护。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