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生态控制线专项保护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生态控制线相关规划的编制;

(二)村庄改造;

(三)既有项目的清理和处置;

(四)生态补偿和生态修复;

(五)生态控制线标识的设置和维护;

(六)与生态控制线管理相关的其他事项。

鼓励、支持通过政府投资、企业投入和社会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生态控制线的保护。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