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生态控制线内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绿地应当确定为永久性绿地。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永久性绿地名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永久性绿地。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