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草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人大代表、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