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有关委员会收到法规案后,应当对其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将该法规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有关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和其他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涉及专业性问题的,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人大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