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作部分修改或者调整事项较为单一,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法规案,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对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或者主要问题认识不一致的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三次或者多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