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作部分修改或者调整事项较为单一,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法规案,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对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或者主要问题认识不一致的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三次或者多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