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发改、文物、规划、建设、城管、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御窑厂遗址保护规划以及保护方案,加强对与御窑厂遗址保护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和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