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御窑厂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按照法定程序报批,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事先征求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建筑物的风格、高度、色调、体量、用材和工艺手法等应当符合御窑厂遗址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与御窑厂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