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在御窑厂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按照法定程序报批,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事先征求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建筑物的风格、高度、色调、体量、用材和工艺手法等应当符合御窑厂遗址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与御窑厂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