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御窑厂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房屋租赁管理。禁止利用自有房屋或者租用房屋进行盗掘等有损御窑厂遗址保护的行为。

在御窑厂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出租房屋,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用途、期限等内容,并由出租人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市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在登记备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租赁合同复制报送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和城市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