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报批与公布第四十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采取附修改意见方式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按照所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应当载明制定机关、批准机关,通过、批准和施行日期。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3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