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报批与公布第四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批准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文本,并附有关说明及参阅资料。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3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