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采取附修改意见方式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按照所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公告应当载明制定机关、批准机关,通过、批准和施行日期。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