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电梯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条有效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七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电梯运行期间无值班人员在岗的;(二)在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大型家具、家电等易造成电梯损害的物品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未安排有关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