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七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电梯运行期间无值班人员在岗的;

(二)在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大型家具、家电等易造成电梯损害的物品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未安排有关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