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内容和程序第十七条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通过接待来访、设置信箱、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等方式接受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情况反映。对情况反映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保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