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平等就业情况;
(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情况;
(三)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情况;
(四)工资报酬分配和支付、福利待遇、加班工资、最低工资规定落实情况;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情况;
(七)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情况;
(八)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等特殊权益保护情况;
(九)劳动者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情况;
(十)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执行或者重大事项的决定和执行情况;
(十一)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民主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十二)其他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
工会应当对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