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内容和程序第十八条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或者接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情况反映,应当进行登记,向同级工会报告,并及时调查;情况重大的,由同级工会及时向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