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十八条有效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林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依法办理林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